
据江苏灌云法院8月3日消息,近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速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2月,唐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沈海高速路段,车辆于行车第三车道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事故直接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定李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处置阶段,李某某6名子女作为法定赔偿权利人,已从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处获赔对应事故损失。
随后,李某某6名子女认为涉案路段管护单位江苏某公路管理公司未尽道路安全管理职责,路段防护设施存在管理疏漏、日常管护履职缺位,案涉死亡损害后果与被告管理瑕疵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该公路管理公司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高速公路全线布设隔离护栏、防护网双重实体隔离屏障,道路沿线按规范间距布设安全警示标牌,从物理阻隔、风险提示两个维度完成标准化安全防控布设。结合被告提交的常态化道路巡查台账、设施检修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管理人持续落实日常管护工作,已依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履行风险警示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度危险区域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管理人举证证实已落实完备安全举措、充分履行警示义务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自身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已82岁高龄且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6名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未尽妥善照看、规劝管束义务,放任李某某违规闯入高速公路行车区域,系本次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案涉公路管理单位履职行为合规合法,不存在侵权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6名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高速公路属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者的义务是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以防止一般情况下的行人误入,而非要求防护设施具备绝对的、无法被破坏的防御能力。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属于重大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近亲属未尽到监护或照看义务亦应承担责任。对于已完全履职的管理主体,无需为民众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九鼎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